登录 | 注册

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延边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州办发〔2018〕15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延龙图新区,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延边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边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促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着力打造新时代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省直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决策公开。行政机关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定程序。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等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必须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等。

对涉及扶贫开发、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需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  执行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文件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要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监督方式以及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执行情况,重点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结果、招投标、土地征收、质量安全等信息。要在网络平台设立意见箱或相关专栏,听取公众对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开展评议通报。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情况。

第七条  管理公开。行政机关要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公开,并及时调整更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

推进监管情况公开,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企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

第八条  服务公开。行政机关要把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各级政务大厅要设立网上自助办理区,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各级政务大厅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以及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和网上办理。

各级政府要推进各级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抓好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并动态更新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各级政务大厅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建设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全面推进全州“只跑一次”改革工作。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信息公开,公开相关政策法规、推介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等信息。加大教育、医疗卫生、水电气热、环保、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

第九条  结果公开。行政机关要推动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重要民生实事项目、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要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要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库,健全完善文件查询检索功能,并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制度,引入社会中介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细化公文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报审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要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解读材料等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

(二)拟发公文应在发文审批单及正式文件落款处标明公开属性及方式。

(三)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经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四)由部门起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部门明确公开属性及方式,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部门报文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实行退文处理。各级政府办公室在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

(五)其他主动公开类公文按照“谁起草、谁公开”的原则,在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完善会议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要建立会议预公开和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二)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由会议承办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提交政府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四)行政机关特别是州及各县(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时,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府公报发布工作。政府公报要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刊尽刊,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建立部门向本地政府报送文件工作机制,推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规范答复口径,采用标准文本。

要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承办单位要提出办理结果公开属性,经各级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第四章  政策解读

 

第十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行政机关要围绕各级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规划方案,以及常务会议议题,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一)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

(二)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解读政策。

(三)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至少1次。

(四)各级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解读的督促协调工作,各级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政策解读的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坚持政策性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一)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二)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各级政府办公室实行退文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时段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章  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参与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涉及各级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各级政府牵头部门是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遇重大社会关切,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各级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回应社会关切的督促协调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集舆情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涉及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常务会议以及政府各部门会议议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

(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

(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

(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收集到的舆情要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

(二)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

(三)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

(四)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五)对错误言论,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

(六)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应急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

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建立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公众参与的事项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环保以及惠民政策的执行落地,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完善网站信息发布、网民留言办理、民意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功能,充分利用政务“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强化政府公开电话、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

 

第六章  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州及县(市)政府网站是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州及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一)制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规范网站域名,严格开办流程,加强监管考核。

(二)加强政府网站分级指导,根据政府网站所在地域、所属层级、所属类别,提出分级分类标准,按不同类别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三)对照权力运行环节、政务服务过程环节及重点领域公开事项设立栏目,整合本级政府部门网站重要信息内容和应用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集中公开。特别注重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四)完善栏目内容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内容。

(五)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公开发布;开设政策咨询类栏目,确保有效留言和答复;开设调查征集类栏目,确保渠道畅通,每年征集事项不少于3项;做好行政机关咨询访谈类栏目,及时处理群众留言办理情况反馈和公开回复。

第二十六条  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逐步整合各类政府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

(一)按照政务服务网工作方案和建设规范,州及县(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整合本级政府部门网站重要信息和相关应用。

(二)整合实体办事大厅服务事项信息及网上办事平台功能,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打造便民服务平台。

(三)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逐步将州及县(市)政府网站迁移至延边州政务服务云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推动网站之间信息及数据开放协同共享。

(一)州及县(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政策信息。

(二)国务院、省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州及县(市)政府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

(三)强化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主动提供新闻素材等方式,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

第二十八条  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平台作用,加强对政府重点工作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要会议、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要活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等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要建设完善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点。在明显位置公布办事指南、“只跑一次”事项等,配备相应电子查阅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要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每年年底前,要向同级档案馆报送本年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始文本。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工作机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处理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制,明确一位领导担任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分工要对外公布。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要保障政务公开业务工作经费,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支持力度。

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及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与主要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络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的开通或入驻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工作,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要在4%以上。

要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教育培训。

(一)各级政府要在三年内对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将政务公开课程纳入各层级干部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每年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于年底前报州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其向州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承担行政职能的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