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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17-11132
分  类: 发展与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17-11132 分  类: 发展与改革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9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7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五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

 

 

 

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州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加强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高效安全使用,根据《延边州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州发〔20164号)和《延边州2016年服务业发展攻坚工作方案》(延州办发〔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旅游、物流、健康服务等十大产业发展,同时,对新增限上规上企业、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剥离非主营业务、引入企业总部等方面实施补助。

第三条  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适用本办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资金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

第五条  下列事项适用资金补贴方式进行补助:

1.对新投资亿元以上的“六大知名旅游品牌”(生态风光游、异国风情游、传统民俗游、特色冰雪游、佛教文化游、健康养生游)旅游项目及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增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增4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对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8000 ㎡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 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5万元、50万元。

3.对县(市)评选上报,经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州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跨境电商业务前十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新注册且办公地在我州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级、二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我州新设立且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5.支持工业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重点推动规模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剥离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非主营业务,对剥离后达到规模以上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增就业岗位100个以上的服务业入统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7.对新设或迁入我州的服务业类机构总部,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当地政府审核认定,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的在我州进行业务核算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成立、有核心龙头企业推动,聚集10户以上关联企业或工商户且园区规划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上规划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专业街路,经申请通过审核后,认定为延边州服务业集聚区,并给予集聚区建设法人单位(或经营管理法人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

9.重点支持旅游、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流通、金融、文化等关键领域,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薄弱环节,电子商务、大数据、文化创意、动漫、软件服务外包、城市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新兴业态的项目建设和企业引进,给予一次性补助(州本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市酌情合理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下列事项适用资金奖励方式进行补助:

1.对新增纳税超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亿元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县(市)评选上报,经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延边州十大服务业名牌”、“延边州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3.对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性质由个体转法人并入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下列事项适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补助:

1.对符合支持导向的重点“两上企业”日均贷款余额2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重点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县)市为申报主体,根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后,将符合奖励标准及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上报州服务业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按照《关于申报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州服务业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为每季度第一个月份上旬申报,当月下旬即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政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力度,强化服务业资金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违规企业及所在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资金补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服务业发展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实施,原《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延州政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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