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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43547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998年03月26日
标      题: 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1998〕1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2020-43547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998年03月26日
标      题: 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1998〕1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

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1998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畜牧业大省若干问题的决定》(吉发〔199722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州牧业用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我州畜牧业产业化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牧业用地的管理现状,现对全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承包原则

落实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要全面贯彻农业部提出的“有偿、长期、分户”的方针,管、建、用协调统一,兼顾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效益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利用、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相同步的原则。

二、承包办法

(一)牧业用地以养畜专业户和草地经营专业户个人承租为主,允许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联营、合作、合资、独资、城市职工股份等经营形式承租。

(二)全州的牧业用地在承包时均要面向社会公开标底,实行竞价承包,对那些退化严重和难以利用的牧业用地允许开发性承包。

(三)全州拥有牧业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要会同乡镇和草原管理部门对发包牧业用地评估定级,确定底价,制定发包方案,并征求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发包要坚持适度规模,有利于专业化、商品化经营原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发包方内部的农民有优先承包权,养畜大户和原承包者有优先承包权。

(五)面积较小的小片牧业用地如无人承包,可留做公用放牧地。

(六)牧业用地涉外出让、转让、出租、合资、合作建立牧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已经实行有偿、长期承包的牧业用地或承租山沟的,原则上履行原合同,鼓励以牧为主发展多种经营,但合同中要补充牧业用地管理的有关内容。

三、承包期限

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承包期限为20年至30年,乡镇、村拥有所有权的牧业用地承包期限为20年至50年,承包费一年一交,年初交齐。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承包费标准5年左右调整一次。

四、承包后的管理及承包费的收缴与使用

(一)牧业用地承包后要依照“一法三例”严格管理,严禁承包者开荒和改变用途。

(二)集体所有的牧业用地承包费归发包方所有。委托经营的牧业用地承包费由州、县(市)、乡(镇)、村按2233的比例分级管理使用。

(三)牧业用地承包费主要用于牧业用地的改良建设、管护、防火、科技培训、草种繁育、新技术推广、粗饲料开发等。牧业用地承包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平调和挪用,财务管理实行上管一级制。

五、已改变用途的牧业用地的承包与管理

1989年落实牧业用地后,凡未履行合法手段改变用途的,草原管理部门要无条件收回,仍按牧业用地管理;对那些私自开垦种田的牧业用地,易发生水土流失或影响周围草地利用的,要限期立即退耕还草;被定为限期草田轮作地、限期退耕还草地和草田轮作地的,也要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要高于草地承包的标准;对私自修建的小型渔溏、水库,凡侵占牧业用地的应限期退还。如立即退还有困难的,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营者与使用权单位要在限期内按承包形式签订合同,并交纳承包费。对采矿、植树等改变用途的,管理办法同上。

六、组织领导

州、县(市)、乡(镇)、村四级都要成立牧业用地承包责任制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等对待;各县(市)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牧业用地管理部门对承包者实行有偿服务,使承包工作有序进行,全州的承包工作于今年末之前完成。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326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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