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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15938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发〔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索  引 号: /2017-15938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发〔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
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7〕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延龙图新区,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册外地”
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权益,发挥“册外地”资源最大使用效率,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及中央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册外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要在县(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政府实施属地统筹管理,以行政村为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
  二、明确“册外地”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册外地”是指家庭承包地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含部分待明确权属性质的)耕地,包括农户自行开垦集体荒地、侵占林地、草地(牧业用地)而形成的耕地;承包地扩边地及其它原因未纳入家庭承包的耕地。
  三、对“册外地”进行全面清查。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册外地”进行清查核实登记造册,明确“册外地”权属和使用类别,对“册外地”的使用和签订合同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清已签订合同和未签订合同 “册外地”,并确认目前“册外地”经营人。
  四、按照农村“册外地”权属性质分类处置和管理。国土、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和村集体一同对“册外地”权属进行确权。
  确定为国有林地的,按照停耕还林政策,由权属单位登记造册并与经营者签订停耕还林合同。确定为村(组)集体林地的,按照停耕还林政策,由村(组)集体与经营者签订停耕还林合同。要把停耕还林工作与发展特色产业有机结合,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发展符合还林要求的高效木本植物产业。
  确定为草地(牧业用地)的,由村(组)集体与经营者签订退耕还草合同,要把退耕还草与草地(牧业用地)生态建设结合起来。
  确定为非林地、非草地(牧业用地)范畴归村集体所有的“册外地”,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村(组)集体和现经营者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有偿使用的价格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决定。鼓励支持村(组)集体协商收回“册外地”,采取公开竞标形式统一发包,发展规模经营和产业化项目。
  五、确定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册外地”,在林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停耕还林政策能够积极主动退出的,不再追究毁林开荒责任。
  确定为牧业用地的“册外地”,在畜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能够积极主动退出的,不再追究毁草开荒责任。
  六、由村(组)集体协商收回的集体非林地、非草地(牧业用地)“册外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原开垦户或现经营户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决定,补偿资金由“册外地”发包或集体经营收入支付。
  七、农村“册外地”的发包严格按照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必须履行“三资”发包程序,使用规范的承包合同文本,并在乡镇农经站备案归档。
  八、农村“册外地”承包,严禁仗权承包、暗箱操作、低价承包或无偿占用。在同等条件下,原开垦农户或经营农户优先承包。
  九、农村“册外地”发包收入要全额纳入村集体收入账户,村集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精准扶贫、集体组织成员再分配等。
  十、确定为国有林地、集体林地、草地(牧业用地)和未与村(组)集体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实行有偿使用的“册外地”,不享受“粮食作物生产者补贴”、“轮作制度试点补贴”等国家强农惠农政策。

  十一、规范农村“册外地”管理不仅是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平衡群众利益关系、做好当前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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