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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0090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08日 |
标 题: |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延州政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索 引 号: | /2021-00090 | 分 类: | 规章制度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年05月08日 |
标 题: |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延州政发〔2019〕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确保州人民政府工作严谨、务实、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州委有关要求,结合州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严格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行政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开创延边振兴发展的新局面。
三、州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廉洁政府。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州委领导,认真落实州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州人民政府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政府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政府干部队伍。
第三章 政府人员职责
十、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十一、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十三、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州长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副州长开展工作,强化审核把关、综合协调和推动落实职责,在领导签批公文、召开会议、运筹决策、部署任务时提前介入和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和问题,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协调关、数字关,督促工作推进落实。
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第一参谋助手、大服务员和高效督办员的作用。
十六、州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外出期间,可按照州长安排,由补位的副州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七、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委部署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部署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各项要求。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综合协调、规范运转、以文辅政、会务管理、调查研究、督查落实等职能,加强对全州政府办公系统业务的指导。
州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政府职能
十八、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适应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方式变革,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
二十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州县(市)两级审批流程再造,实行随机、动态、常态化管理和备案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二十三、完善公共政策,更加注重并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十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保护绿水青山黑土地,建设美丽延边。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州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州人民政府,由州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解释工作由州司法行政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
二十七、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完善政府推进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政府规章须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州司法行政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须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
二十八、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州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部署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州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一、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公平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凡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十二、被征询部门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明确表态,在最后决议阶段,除非有新的原则性意见,否则不应再提出异议。决策中每名班子成员应当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加强决策的严谨性、协调性、稳定性,确保决策制度科学、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责任明确、过程公开。
三十三、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反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四、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坚持和完善政府顾问制度。
三十五、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大数据+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三十八、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和方式,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制度。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向社会公开。
三十九、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十一、注重对政务舆情和应急事项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部门是政务舆情和应急事项的回应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和应急事项,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十二、发布涉及州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三、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州委部署要求,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请示汇报。定期向州委报告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十四、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各方面代表和各县(市)对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四十七、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九、完善督查(含检查、考核,下同)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坚持推行大督查工作格局。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州人民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州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州人民政府领导对分管领域加强工作推进,抓好督查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勠力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国家和省、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惩戒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督查合力。
五十一、严格控制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除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工作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不得设置以县(市)人民政府为对象的督查项目。要发挥督查责任主体作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参加,更不能假借州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活动。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涉及多部门的同类事项合并督查,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禁止重复、多头督查,减少对县(市)乡村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事项。
五十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强化对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五十三、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结合巡视巡察、督察检查、日常考核、监督举报等,形成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依据。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推行激励担当作为机制和闭合管理机制,明确全程责任主体,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四、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五、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总结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确定。
五十六、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讨论和决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州人民政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贯彻落实州委决策部署情况须及时向州委书面报告。
五十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部署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州人民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重大民生、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问题;决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决定各县(市)、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州人民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发改、工信、财政、司法、审计、安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常规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常务会议方案一经州长审定不再临时增加议题。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
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八、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以受州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研究推进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州人民政府多部门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州人民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五十九、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议题应立足全州改革发展大局,非法定要求、不涉及全局工作、没有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程序履行不完整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一般具体事项和专项工作由分管或牵头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请州长出席。
对州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前,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要提前谋划,搞好政策研究,明确政策依据,结合实际,征求各方意见,履行相关程序。按照“谁起草、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对涉及意识形态、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等情况,议题提交部门要说明上会依据、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汇报讨论要言简意赅,不说空话套话。
六十、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州人民政府会议。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六十一、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规格。尽量少开会,能不开的坚决不开。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直接开到基层。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安排和部署全年工作后,除了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及遇有重大紧急事件必须召开会议以外,原则上不再召开全州性工作会议。属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主持召开会议部署,属部门事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组织会议部署,严格防止会议升格。
加强会议管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会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州人民政府会议进行筹划、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凡州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跟踪监督。原则上,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只允许州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1次,未列入计划的不准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召开的,由部门将会议方案以文件形式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并呈州长审定。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州性专业会议,原则上由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并将会议方案提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每年只能召开1次,不邀请州和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
严格遵循会议程序。州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会务工作由综合部门负责。凡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审议议题,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事先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充分研究沟通,严格履行会议审查程序,不成熟不上会,做到严谨务实。要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都要充分准备、节省时间。原则上,会议不超过90分钟,领导讲话不超过1小时,会议发言每人不超过8分钟。
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严肃会风会纪。对于会议所确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逐项跟踪,确保得到严格落实。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坚持依法办文。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本县(市)、本部门党组会、常务会、局务会等形式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加强公文审核,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各县(市)、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属部门事权事项,不得报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州人民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六十三、各县(市)、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办公机构综合把关。
对上级重要公文(含领导指示批示)作为“办件”办理,明确提出办理意见,指定责任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市)、各部门收到当天必须报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延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原则上不超过3天(含休息日)。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各类政策性、指令性文件,州人民政府主办部门要会同协办部门在1个月内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各县(市)、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对难以执行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按新办法执行的明确回复。
各县(市)、各部门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州人民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紧急公文可采取串并联方式,分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汇总批示意见办理。在呈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可先行交由相关县(市)或部门做好落实准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和催办、督办制度。需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事项14个工作日、加急事项7个工作日、特急事项5个工作日、特急重要事项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应按规定及时签批文件,特急重要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
六十四、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公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州长签署。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属于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应副秘书长核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请州长签发。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构筑层层审核把关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参谋在前、思考在先、开动脑筋、主动提醒,会签文件时所提的建议要讲政治、不偏离方向。要立意高远、切中要害、切合实际、准确无误、统筹兼顾,提高签批质量。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不能一“圈”了之、搞“层层圈阅”,必须提出明确落实意见,作出具体部署安排。
六十五、进一步精简文件。逐年减少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科学制定州人民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加强发文统筹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州人民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上级没有明确要求的,不再制发贯彻落实方案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也不得照抄照搬照转。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综合性报告一般原则上不超过8页(4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
减少临时性发文。能用便函发送的,不发红头文件;能通过其他便捷方式沟通的,不得文来文往;按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属于保密事项的,不设密级,能公开的公开。
发挥部门职责作用。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报文。
提倡案无积卷、日结日清。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推行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管理及无纸化办公。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非涉密文件须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专网传输,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六十六、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十七、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设置的;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设置的;省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已经设置并在我州也有相应工作或需要对口联系的;事项重大、涉及全局工作并需要跨系统、跨层级进行协调的;州人民政府领导重点关注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设置机构的。对于省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已经设置机构、要求我州成立相应机构的,应严格比照省里机构设置情况,不得擅自升级、提高规格。
六十八、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的,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分工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中调整或单独调整。集中调整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只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调整情况发文,机构成员调整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发文,并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除省里明确要求由州长担任的外,原则上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调整,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并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九、按照务实高效、各尽其责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撤销或合并的主要原则是: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撤销的;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撤销的;省人民政府已经撤销,在我州有对应设置的;属于单项工作、单个部门负责的;阶段性工作或某一事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职能雷同的。
七十、对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督导,推进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章 纪律约束
七十一、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二、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七个有之”,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七十三、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七十四、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五、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六、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代表州人民政府向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州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按照州人民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州人民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州人民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县(市)人民政府研究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政府机关搬迁、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等重大决定前,应按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向州人民政府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出差(参加国家或省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延边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州委报告。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延边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州长请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须提前3天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七十七、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四章 作风建设
七十八、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州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九、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对照省、州委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学有所上、知有所新、才有所长。
八十、改进调查研究。真正把调研作为重要工作方式之一,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调研必须到现场、到一线,拿出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每月至少开展2次以上专题调研,部门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安排。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解决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出台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列出清单并抓好跟踪反馈。将随机抽查、自选调研、暗访调研比例提高到50%以上。除综合性调研外,不单独召开座谈会。汇报只讲问题、提对策,会议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八十一、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州人民政府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经批准的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二、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着力解决过度留痕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三、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八十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八十五、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4日印发的《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延州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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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网安备 22240102000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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