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1-0016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1-0016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州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0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及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9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要求,为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广泛、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调动群众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全州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目标,以城乡居民参保为重点,同时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确保全州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人员应参尽参,促进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州及各县(市)成立以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社会保险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联动。州及各县(市)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堵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制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由社会保险部门适时提出议题,牵头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和定期分析报告制度,进行成果分析应用与转化,在支撑宏观决策、精确管理、动态评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构建基层平台。各县(市)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全年重点工作范畴,同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统筹安排,强力推动。

(四)配备经办人员。各县(市)要考虑辖区内的参保人数、辖区面积、经济条件和工作任务量等综合因素,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服务能力强、工作扎实稳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关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办职责开展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任务,制订管理考核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

(五)提供经费保障。各县(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要求,确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将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专项经费的不足。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居保工作运行经费、服务费、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支出。各县(市)要确保城乡居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落实,合理使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六)完善惠民政策。各县(市)要立即建立城乡居保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可根据当地城乡居保享受待遇水平和地方财力,自行拟订丧葬补助金标准。要探索实施以村集体补助、资金垫付、缴费补助、小额信贷等形式的助保惠民政策,帮助参保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能够参加城乡居保并按时享受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全民参保、老有所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州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城乡居保工作机制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订科学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流程。要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县(市)要围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完善配套制度,采取高效便捷措施,狠抓工作机制的落实。各部门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细化落实,积极推进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各县(市)要通过多种形式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四)持续推进,巩固成果。各县(市)要利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契机,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确保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延边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延边州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迈向法定人员全覆盖的目标,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吉人社办字〔201856号)要求,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州及各县(市)成立以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社会保险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人社、财政、政数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时抓好工作落实和督导督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按领导小组意见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督导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办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机制等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拟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各县(市)城乡居保基层平台工作经费的财政支出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八条  政数部门负责建设数据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及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数据信息,确保城乡居保工作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州及各县(市)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由社会保险部门适时提出议题,牵头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研究构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度总体部署和要求;安排需要成员单位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研究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基层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市)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全年重点工作范畴,同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统筹安排,强力推动。

第十三条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稳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切实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整体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按每6000名(含6000名以下)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置经办人员;社区经办人员数量可根据辖区内的服务对象数量、辖区面积和工作任务量等综合因素确定;行政村设1名经办人员,可选择优秀村民,也可选择兼职的村干部。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等工作;负责对村(社区)经办人员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初审,将有关信息报送当地社保局;负责统计上报各项经办工作情况;负责制定本乡镇(街道)管理办法。

村(社区)经办人员负责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关系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各项业务经办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层平台经办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平台经办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根据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平台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等方面培训。原则上要对新上岗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每年至少对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轮训一次。

第十七条  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及奖惩考核,根据奖惩考核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绩效考核奖励。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将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充专项经费的不足。

第十九条  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要单独核算,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居保工作运行经费、服务费、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支出。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城乡居保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确定考核标准、办法,以促进城乡居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居保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合理使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保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专项经费的使用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六章  惠民政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有关要求,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立城乡居保享受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

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对城乡居保享受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提供数据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探索实施以村集体补助、资金垫付、缴费补助、小额信贷等形式的助保惠民政策,帮助参保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一是对于允许一次性补缴的首次参保人员(包括超龄人员和邻近享待5年人员),可按最低档次以垫付或贷款形式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参保人享受待遇后按月偿还;二是对需要按年缴费的首次参保人员,县(市)财政可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吉ICP备13000356号-3号 |
吉公网安备 22240102000295号 |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