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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2-06368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发〔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2-06368 分  类: 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发〔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6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延州政发〔202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责任处理。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事故调查。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权限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火灾;

  (二)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通信和交通枢纽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四)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生的引发重大舆情的火灾;

  (五)符合消防“两案”立案标准的火灾;

  (六)其它社会影响较大,州、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五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火灾,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火灾的;

  (四)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火灾的;

  (五)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延边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火灾事故,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火灾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发生之日起2日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与火灾事故相关的部门、工会等派人组成,可以聘请有关领域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签发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隐匿本部门已掌握或应该掌握的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管理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确定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纪违法的行为,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调查消防技术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查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体责任。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属地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章 调查结案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等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有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有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事故性质。火灾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火灾事故的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责任追究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以内进行结案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以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结案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六章 信息通报和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本级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以内,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成立整改评估组,对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整改评估组工作结束后,整改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报消防救援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整改评估的牵头部门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位法或施行期间上级机关针对消防安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中未注明工作日的期限,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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