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
(二)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编密织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网。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户籍在延边州内的困难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按照省相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标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救助病种根据参保人的险种所对应的基本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确定。
年度救助限额:一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二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三类、四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人员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70%比例救助,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按40%比例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四类人员按30%比例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起付线按全年累计计算。
特殊疾病救助与特药救助: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门诊慢性病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一类人员按照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50%比例救助,一类和二类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对三类、四类人员暂不实行救助。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一、二类救助人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达到年度救助限额的,一类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支付3000元倾斜救助,二类人员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支付2000元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三)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乙类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四)规范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人员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凝聚工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