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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3-06207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3-06207 分  类: 生态环境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边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州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视察延边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生态立州”“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发展战略,以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大力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不断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为全州生态底色更加厚重靓丽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摸清全州排污口现状,形成排污口台账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健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实现排污口监管全覆盖,提升全州排污口管理水平,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问题。2023年底前,完成全州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干流、图们江干流、大绥芬河、五道白河、古洞河、富尔河、布尔哈通河、海兰河、珲春河、嘎呀河、大汪清河、沙河、黄泥河等主要河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州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以松花江干流、图们江干流、牡丹江干流、大绥芬河及有国省考断面分布的主要支流为重点,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州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所有河流。
  2.规范管理。依据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现有需要整治的排污口实行整治,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管理。
  3.属地实施。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排污口设置、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财政、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森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确保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清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
  1.制定排查方案。州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开展排污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中旬前制订实施排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组织落实分工、强化经费保障,按照路线图、时间表,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各县(市)行政边界、水系、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环境敏感区(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市政污水、雨水管网、沿河排放源信息等资料,以便全面摸排工作的开展。
  3.开展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明确排查主体,持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开展地毯式摸排,对河流沿岸所有“口、门、涵、洞”等进行全面排查,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排污口,全面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同步开展水质监测,掌握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水排放特征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明晰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三)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4个大类15小类,分别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
  2.制定整治方案。依据排查结果,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一口一策、分类施策”的原则。整治方案要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
  3.具体整治要求。(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2)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加快解决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借道排污问题。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大力推动雨污分流改造,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禁止通过雨洪排口直接排放污水。工业集聚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上报州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3)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4)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问题简单、整改难度小的排污口按照“边查边治、立行立改”原则完成整治工作;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其他排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城镇管网建设、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4.完善设置审批手续。对应批未批的排污口,限期补齐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设置申请:(1)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2)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3)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4)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5.建立逐级审核和销号制度。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口整治调度工作,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实施整治销号制度,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监管部门出具正式确认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号。自2023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延边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延边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详见附件)报送至州生态环境部门。
  6.实施差别化管理。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其中,4个大类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城镇、乡镇、农村雨洪排口和大中型以下灌区农田退水口纳入一般管理。
  (四)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
  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口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监测点、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现场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编制,依据“一口一档”的原则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纳入一般管理的排污口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清单。
  三、严格监管
  (一)严格新建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设置审批排污口。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向河道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之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完成辖区内现有排污口设置审核,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二)严防无序设置。加强各级规划引领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江河湖泊水功能、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中,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三)细化监管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对排污口污染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建部门协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建城区雨洪排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协调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商务、工信部门协调指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森工集团协调指导各大林业有限公司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县(市)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排查出的借道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排口非法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信息填报共享。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及时整理完善排污口相关信息,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填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辖区内排污单位建立排污口档案和填报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确保每条河流(支流)、每个湖泊上的排污口都有人管、有人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管理责任,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利用先进科技手段作为支撑,使用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
  (二)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州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范畴,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延边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传统及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延边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2.延边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

附件1:延边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doc
附件2:延边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doc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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