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延州政发〔20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确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范、严谨、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视察延边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州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新延边贡献力量。
三、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副州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副秘书长协助副州长开展工作,强化审核把关、综合协调和推动落实职责,在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召开会议、运筹决策、部署任务前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协调关、数字关,督促工作推进落实。
六、州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文化建设、民生福祉、边疆稳定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职能体系。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发展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延边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七、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部署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切实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工作思路、细化为务实举措、实化为具体行动。自觉接受州委领导,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政策向民生聚焦,集中财力向民生倾斜,政府服务向民生覆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目标、问题、效果导向,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对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重点企业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
二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及州委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讨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情况;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解决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工程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单行条例草案和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讨论通过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等,决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六)讨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等列席。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长提出,或由副州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
常务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汇报部门要对会议材料格式、文字、内容、数据、列席部门、前置审查程序等负责,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分管副州长审核,由分管副州长向州长汇报并经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入会议方案。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十一、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二、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领导同志、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提交部门起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主持召开会议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审定。
二十三、对州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在提交州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前,主办部门应牵头沟通协调,必要时提请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州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程序,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十四、大力精简会议。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范围,大幅减少陪会人员。尽量少开会,能不开的坚决不开。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开管用的会。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二十五、州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科学指导、严格监督。原则上,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各部门每年可召开1次,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召开的,主办部门应提前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会。全州性会议提倡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议而决。对于会议所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跟踪,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六、州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指导。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审议议题,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事先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充分研究沟通,严格履行会议审查程序,不成熟不上会,做到严谨务实。
二十七、州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每两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州长确定。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者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标准》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程序性负责。除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对文件的格式、体例、文种等负责。
二十九、申请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提请单位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须经本县(市)、本部门集体审定后,由分管副州长向州长汇报,经同意后再正式报文。
三十、拟提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三十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州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单行条例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邀请公众参与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征得分管副州长或州长的同意。
三十二、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对外签署的重要协议,印发前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印发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备案。每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拟订《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会同州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论证,报州人民政府并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主要领导负总责,构筑层层把关机制。重要文件主要领导同志须提出明确落实意见,分管领导同志作出具体部署安排。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过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十五、对上级重要公文(含领导指示批示)作为“办件”办理,明确提出办理意见,指定责任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当天须报主要负责同志,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各类政策性、指令性文件,州人民政府主办部门要会同协办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应给州人民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三十六、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公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员任免等事项,由州长签署。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文件,经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签发;属于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副州长签发;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应副秘书长核报副州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报请州长签发。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七、进一步精文简报。精简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发文统筹管理,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发配套文件。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报文。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或代拟州人民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组织编撰报送政务信息,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只向州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
三十八、发挥部门职责作用。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由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不再由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需经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三十九、提倡案无积卷、日结日清。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推行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管理及无纸化办公。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非涉密文件须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专网传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七章 工作落实
四十、州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十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总施工图”机制和“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闭环工作法,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担当作为,细化工作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实行催办、督办制度。
四十三、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机制,巩固督查格局,创新督查方式,坚持规范严格,加强联动协同,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控制总量,除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工作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不得设置以县(市)人民政府为对象的督查事项;未经州长批准,不得擅自安排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参加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督查活动。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州政府督查工作的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履行“一岗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十五、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改进调研方法,提倡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随机调研,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对口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员,简化接待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加强调研统筹,防止扎堆调研。
四十六、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州委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州委请示报告。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四十七、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办公用房、住房、车辆配备等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八、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扛起“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重大职责使命,深入践行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信心、增强主动,守正创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脚踏实地把既定目标变为现实,奋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九、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8日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延州政发〔2019〕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