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边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办发〔2023〕15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延边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延边州委办公室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规范村级组织
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省《若干措施》)精神,健全完善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激励村级组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担当实干、奋发作为,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权责明晰、机制优化、精简高效、规范管理、依规便民”原则,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进一步明晰规范各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推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战斗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市)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党政群机构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务,原则上只负责联系村民、引导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说服劝导以及非专业性工作的发现报告。对目录外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2.改进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事务统一管理、责权利相匹配的工作机制。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村级公共事务、公益服务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实行分类办理。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村级组织难以承担且群众确有需要的,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对于村民个人事项,由村级组织引导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确有难度的可通过领办、代办方式解决。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村级公共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规定由县(市)、乡镇依法购买服务,对第三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加大村级组织意见的评估权重。
3.提升基层组织服务效能。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整合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除紧急突发工作外,村级组织报表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村级组织所涉人口、户籍、土地面积等基础信息,能由乡镇直接填报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鼓励党政群机构部门间信息共享,深化应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基层基础数据动态更新、资源共享。以县(市)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未经州及县(市)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向村级延伸。探索以县(市)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一张表”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统一管理、多方利用。
4.强化村级组织目标考评。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民主评议制,县(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各牵头部门统一制定村级组织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强化考核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消对村级组织“一票否决”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实施考核评估,未经县(市)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考核评估不得以简单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作为依据。探索开展“双向”评价,赋予村级组织对县(市)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工作机制,鼓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建立县(市)党委和政府督导村级组织减负工作机制,常态化深入村级组织调研指导、监督检查,推动党政群机构依规履行职能。
(二)大力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5.规范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县(市)党委和政府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基层治理和服务群众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清理并有效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建立村级工作机制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对口部门要做好村级组织及其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可由村党组织、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县(市)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6.提升村级工作机制服务功能。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规范设立便民服务站(大厅),村级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由县(市)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和服务流程。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一般应达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党政群机构要对口加强村级服务设施提升和服务能力指导。整合优化村级工作机制办公场所,统筹党政群服务活动阵地,实行“一室多用”。以村民需求为导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7.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数量、名称和样式应当符合省《若干措施》的统一要求,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以县(市)为单位清理精简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对工作性质相似、涵盖内容相近、服务对象相同的进行合并整合,对标识与功能不符、无实质业务或者已经失效的清理撤销,对挂牌式样、名称不符合省《若干措施》统一要求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延州政办发〔2022〕16号)相关规定的应进行规范替换。依托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
8.全面提升村级治理综合能力。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岗位力量,将公益性岗位专干、乡村振兴专干等统一纳入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力量的岗位培训和服务能力提升,统筹开展村级党建、治理和服务等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评议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规范村级组织政务公开,促进提升为民服务实效。推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文化体育等职能部门服务功能落实到村,提升民生服务综合水平,增强村级综合服务供给能力。
(三)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9.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对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民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省《若干措施》中已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县(市)党委和政府进一步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能够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
10.统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标准。县(市)党委和政府结合州级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保留清单,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由需要证明事项的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统一样式的表单样本,明确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确保村民群众办事需要。对暂未列入保留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3年7月底前)。组织学习省《若干措施》,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排自查。(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州司法局、州政数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二)组织实施(2023年10月底前)。各县(市)依据省、州《指导目录》制定本级目录,建立准入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以县(市)为单位按规定要求,对照目录清单开展集中清理。(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州司法局、州政数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三)检查评估(2023年12月底前)。由州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检查评估,检验工作成效,推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州司法局、州政数局)
(四)巩固成果(2024年6月底前)。州及县(市)深入开展“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果,健全工作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州司法局、州政数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纳入州及县(市)党委和政府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民政、组织、党委农办要会同司法、政数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合力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强化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强化工作举措。要详细摸清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底数,全面深入进行自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要在省、州制定的《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动态补充完善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联审联批,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市)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目录清单,要及时向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等部门备案。州级党政群机构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拟以州委、州政府和部门名义印发涉及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文件,须提前征求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意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三)强化成果转化。党政群机构要以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履职行为,为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和帮助。村级组织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把减负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注重宣传推广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村级组织松绑减负,增强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
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州司法局、州政数局在推进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中,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州委、州政府请示报告。各县(市)规范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要同步推进,参照厅字〔2022〕28号文件、省《若干措施》和本实施方案精神执行。
附件: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村级组织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3.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4.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