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7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韩兴海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延边州红松人工林抚育伐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省林草部门及延边州高度重视红松抚育采伐工作,采取积极争取国家提高抚育采伐补助标准(抚育采伐补助标准从每年每亩120元提高到200元)、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动各地积极开展抚育采伐等措施,促进红松产业发展。
目前,我州根据《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吉林资〔2016〕212号)开展采伐工作,在保证经营密度、郁闭度等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林木采伐设计。严格按照“砍劣留优、砍密留匀、郁闭合适、株距合理”的原则及“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开展采伐作业,不符合条件的无法进行采伐。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透光抚育采伐力度、红松幼林进行有计划的抚育伐以及尽早安排抚育伐的建议,在现有政策和技术标准下无法满足。林冠下栽植红松林属于天然林范畴,若为达到红松结果产生经济效益而解除上层天然林木,则其林木起源将变为人工林。根据国家保护天然林相关规定及技术细则要求,禁止对天然林进行皆伐,且不允许人为更改林木起源。目前,松材线虫病已进入我州,人工针叶纯林易引起松材线虫病进一步扩散、蔓延,因此不宜将针阔混交林改造为人工针叶纯林。仅可对其进行抚育,但进行抚育的前提是必须达到技术细则规定标准。按照《森林法》及相关技术细则标准要求,集体(个人)林可根据林权人申请采伐,人工红松林林龄达到5年以上晋级为有林地,可对其进行幼龄林透光伐或中龄林抚育。人工红松林林龄40年以下为幼龄林,可进行透光抚育,60年以下可进行中林龄抚育。
下一步,延边州林草部门将紧盯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及技术细则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在相关政策准许范围内,加大对红松林幼龄林透光、中龄林抚育的力度,提高采伐强度,完成红松林抚育工作,助力我州红松果产业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多赢发展。同时,感谢您对我州加大红松人工林抚育伐工作的关心,恳请您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