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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6-22751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标      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函〔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6-22751 分  类: 自然资源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标      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延州政办函〔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1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扎实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各县(市)结合地方实际,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区域评估评价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已开展过区域评估的事项,不得要求重复评估,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科学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市)参照全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可监管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将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3项指标确定为核心指标,构建“3+N”控制指标体系(“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N”即根据需要灵活选取的其他指标,如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科研投入、就业等),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增减指标项目,增强意向用地者和竞买人的合理预期,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指标实行动态调整,但不得低于制定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各县(市)负责公布本地开发区“标准地”指标体系和指标值。

  (三)规范“标准地”供应方式。各县(市)应达到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和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条件,鼓励达到“七通一平”,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标准地”出让前,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以及有关媒体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同时,各县(市)应结合实际,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地均税收等指标。

  (四)强化“标准地”履约监管约束。规范“标准地”项目管理,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推进实施。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步与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监管机构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协议》应明确项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约定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对提前实现达产或地均税收超出约定标准的,可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存在严重违约情形的,须明确用地核减、退出等处置措施。用地单位取得“标准地”后,实行承诺制,应按照要求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公开公示后,企业即可施工建设,实行“承诺即开工”。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五)推进地证同交和联合验收。项目开工后,各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的,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可提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促进“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范。各县(市)要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标验收,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对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达产达效期限,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对各项指标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要督促并指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照《协议》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深化“标准地”行政审批服务。各县(市)应构建“标准地”项目审批跟踪服务机制,全面实施出让前政策辅导与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保障项目精准高效落地。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坚持以企业办事便利为导向,及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清单,同步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机制,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七)健全“标准地”全周期监管与信用约束机制。各县(市)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履行相关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研究制定“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履约监管办法,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和《协议》等追究责任。项目正常运营后,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各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二、工作步骤

  (一)事前定标准。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参照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可监管的“标准地”准入指标体系。

  (二)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监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相关项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事后强监管。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各县(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复核。

  附件:1.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

     2.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模板)

附件1

延边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机制

  为有序推进全州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实现土地高效配置、项目快速落地,特建立本工作机制。

  一、主要职能

  统筹部署改革任务,确保全面承接上级要求;牵头协调跨部门重大事项,破解评估、审批、监管等关键堵点;督导检查县(市)及州直相关部门,压实责任链条,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保障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成员单位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等部门单位组成。

  工作机制召集人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州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机制成员因需要发生变动的,由接任其工作的负责同志自动接替。工作机制不刻制印章,不对外发文。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改革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高效统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标准地”改革任务,并指导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核实。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等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开发区按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落实项目投资等相关要求,将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承诺制”。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落实项目投资、能源消耗等情况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对“标准地”涉及项目提供科研投入和技术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提出工业用地项目产值指标,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落实达产复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提出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相关举措。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监督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工程中遵守环保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企业环保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土地通平前期开发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管理。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区域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联动审批工作机制,协助“帮代办”涉及“标准地”改革事项的工作推进,监督相关事项审批用时。

  税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税收政策。

  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

附件2

延边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代码

行业名称

容积率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地均税收   

(万元/公顷)

三等

六等    

七等至九等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880

1700

1200

3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880

1700

1200

5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0

1880

1700

≥1200

≥150

16

烟草制品业

≥1.0

≥2850

≥2460

≥2100

≥3500

17

纺织业

≥0.9

≥2410

≥2140

≥1750

≥45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1

≥2410

≥2140

≥1750

≥100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1

≥1880

≥1700

 ≥1200

≥54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

≥1410

≥1220

≥860

≥24

21

家具制造业

≥0.9

≥1880

≥1700

≥1200

≥24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0.8

≥1880

≥1700

≥1200

≥9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9

≥2850

≥2460

≥2100

≥75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

≥2410

≥2140

≥1750

≥39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5

≥2850

≥2460

≥2100

≥27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850

≥2460

≥2100

≥75

27

医药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24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11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9

≥2410

≥2140

≥1750

≥5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8

≥1410

≥1220

≥860

≥45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

≥3540

≥3360

≥2870

≥6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

≥3540

≥3360

≥2870

≥100

33

金属制品业

≥0.8

≥2850

≥2460

≥2100

≥45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6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0.8

≥3540

≥3360

≥2870

≥60

36

汽车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180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45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8

≥3980

≥3640

≥2950

≥95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1

≥4250

≥3670

≥3540

≥155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3540

≥3360

≥2870

≥70

41

其他制造业

≥0.8

≥1880

≥1700

≥1200

≥65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0.8

≥1880

≥1700

≥1200

≥50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0.8

≥1880

≥1700

≥1200

≥45

  注:1.本表中各行业对应的指标为最低准入值,各县(市)可根据本地产业优势、区位条件、开发区级别等因素,适当提高相关

     行业的准入标准。

    2.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按照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至少5%。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

     《国民经济分类》对照表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

    3.延边州城镇土地等别:三等:延吉市;六等:敦化市;七等:图们市、珲春市;八等:龙井市、和龙市;九等:汪清县、

     安图县

附件3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模板)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承诺项目竣工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工程质量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

  5.承诺项目投产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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