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下面从本次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权限内容、承接范围、落实责任、审批流程以及强化监管等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权限内容
就是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改变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等4项审批事项,由州政府批准。其中,第一项采取授权方式,后三项采取委托方式。承接的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和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不得擅自扩大授权和委托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二、承接范围
此次州政府承接的审批权是延吉市市域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改变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其他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其他县(市)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按照原程序报批。
三、落实责任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用地申请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认真组织批前实地核查工作,严格执行土地补偿标准,认真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保障被征地农民权利,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市)政府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同时要配合州直相关部门做好授权和委托事项的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州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被授权和委托职责,作为相关事项的审批或承办单位,同时承担省政府授权及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因上述工作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对负责审核审批工作的本级政府、其职能部门以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自然资源局部门具体承担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受理、审查、报批、下发批复和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审批流程
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除保密需要外,全部在“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中进行。对符合用地审批要求,完成用地审查工作的,通过审批系统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用地申请单位完成缴费后,批复文件报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编号印发,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使用州政府红头稿纸,加盖州政府公章,编州政府文号印发。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使用省政府红头稿纸,审批系统自动编“吉政土字+(数字)”文号(延边州10),加盖“吉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数字)”,使用“吉林省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系统”打印批复文件。
按照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要求,州政府完成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用地审批电子数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和用地批复文件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留存。
五、强化监管
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承接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审查把关,强化监管意识,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县(市)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做到批前核实准确、批后监督实施到位。定期组织批后核查,认真检查征地实施程序履行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及时报告州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引起重大恶性上访事件的,暂停该县(市)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