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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0-0464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69178/2020-04646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标      题: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20〕4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明确五项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二是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三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四是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五是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三、如何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是鼓励各县(市)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五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六是挖掘社区资源,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照护服务。

  四、如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建设管理?

  各县(市)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新建居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与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五、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何实行登记备案?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所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所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六、如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七、严格落实相关优惠保障政策

  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相关文件: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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