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延边黄牛
保护区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延边黄牛保护区的决定》(延州政发〔2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延边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行为,《决定》有利于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通过保护奠定发展基础,通过发展带动有效保护。
二、划定原则
按照实际现状和尊重历史传承、利于保护的原则,同时考虑虎豹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划定保护区。《决定》以县(市)为单位,将和龙、龙井、延吉、图们、汪清5个县(市)划定为延边黄牛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将东城、东盛涌、朝阳川、月晴、百草沟等15个乡镇划定为保护区核心区,既保证品种资源保护的覆盖面,又有利于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放大政策引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决定》从州、县(市)、乡镇三级政府,州、县(市)有关部门,延边黄牛养殖场(户)等层面,按照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遵循保障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理念,围绕保护区建设、管理、服务、放牧和建设用地、杂交改良等内容,进行了适当必要的规定。同时,《决定》还提出了非保护区升级为核心区的鼓励政策。
四、保护区的名称
保护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提出的名称,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均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提出的名称,并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决定》沿用了“保护区”这个名称。
五、关于保护区的限制性问题
《决定》充分考虑到延边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非常慎重地提出保护区的管理对象和限制措施。保护区的管理对象是列入《国家畜禽品种遗传资源名录》,并经过专业机构认定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除此以外,《决定》的管理对象不涉及到其他。
保护区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针对人工授精服务人员和人工授精站点提出的,即“保护区内从事人工授精服务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延边黄牛保种相关规定,禁止引入其他品种对延边黄牛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二是对特定的养殖场(户)处理受保护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时提出的,即“保护区内享受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养殖场(户),应当每年制订生产计划,保持保种群数量和质量,并不断发展壮大。未经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除此之外,《决定》对其他广大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旅游产业、工矿企业、基础建设、人员出入等均无限制性规定,不限制土地、林地、道路、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程度减少排他性,以保护正常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