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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2308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标      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索  引 号: /2024-02308 分  类: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标      题: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

传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吉林气象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州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局地性、突发性气象灾害呈现频发、多发和重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2021年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更是给予我们警示。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对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4年我州开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来,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处理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组织抢险救灾提供了决策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精确度和及时性的需求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尚不健全,联动机制还未有效建立。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薄弱、不均衡,特别是在山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及时到达,严重影响了人民生产生活、防灾救灾工作。三是实践中存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不明现象,虚假信息时有发生,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通过制定本《办法》,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增强信息的直达能力,扩大信息覆盖面,保证预警信息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能够为延边州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重要保障。
  三、制定思路和原则
  一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调规制重点。考虑到规范性和时效性是预警信息发挥作用的关键点,制定过程中,对能够及时、规范传播预警信息的措施方式,明确了主体,细化了相关要求,强化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应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是以实效为考量,统筹各方影响。总结过去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社会联动响应的实际经验,对照预警信息发布后的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实际效果,对需要予以强调、提高社会关注度、扩大影响面的预警信号发布措施进行了强调,对预警信息的播发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制。
  三是以完善机制为抓手,明确各方职责。《办法》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工作机制,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制定过程
  根据州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延边州气象局成立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前期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办法》的初稿,在征求县(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及内设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州司法局初审。按照初审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8个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在此基础上,《办法》经州人民政府 16 届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分级,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原则和机制、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要求等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实施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原则、机制。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强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发布,体现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权限,明确指出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共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媒体传播预警信息的时效、内容、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在 15 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乡镇、村屯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设备维护、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明确了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与传播的规定。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六、其他
  本《办法》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表彰奖励、评比达标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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