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45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延边州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背景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制定延边州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过程
上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2月公布,为确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现势性,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我州于2023年6月28日开展此次调整完善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总体程序为“县(市)初步测算、进行州级平衡、进行省级平衡、各县(市)完成征求所辖行政区域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阶层意见、各县(市)完成听证、各县(市)完成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一共6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意义;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范围是指全州所辖各县(市)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其他地类以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三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是做好新旧补偿工作的衔接。五是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督查。六是实施时间。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本辖区通告,2024年1月1日后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