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释放数据价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延边州实际,州政数局起草了《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由州政数局牵头起草,严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原则,规范完成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工作,并经十六届州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为:
职责分工方面,延边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授权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州政数局作为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协调和督促职责;州大数据中心经州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实施机构,牵头统筹、管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数据运营方面,实行“整体授权为主”模式,构建“州级统建、县级复用”平台体系,实施机构开展授权运营,运营机构按照准入条件遴选产生,经营主体实行州、县(市)两级分级管理再开发。
运营管理方面,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应健全数据安全与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机构须规范成本收支、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定期评估与审计;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确保授权运营公开透明、安全可控。
四、政策亮点
《办法》突出“边疆民族地区”特色定位,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系统融入民族、边境、生态、文旅等区域禀赋,明确支持朝鲜族非遗、红色旅游、多语种服务、跨境贸易等特色场景,打造“数据+民族+开放”融合创新样板。首创“两个清单+登记前置”管理机制,要求所有授权数据必须纳入可授权运营清单并完成省级平台登记,从源头杜绝“带病授权”,保障数据权属清晰、合法合规。同时,创新构建社会效益导向的评估体系,将民族文化传承、边民增收、特色农产品溢价等非经济指标纳入核心考核,彰显公共数据“公益优先、合理收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