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00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州卫议字〔2024〕6号
尊敬的张显锋委员:
您在州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军人优先就诊保障管理制度的建议》(第143000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李强总理在今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做好退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
州卫健委高度重视军人和军人家属权益保障工作,在全州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单独设置“军人优先窗口”或在所有挂号窗口中执行军人优先政策。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有现役军人陪同就诊的直系亲属持有效证件均可依法在挂号、就诊和检查过程中享受优先权利。医疗服务导诊台工作人员也可在查验相关证件后积极引导军人优先挂号就诊。军人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就诊实行先就诊后结算的政策,即先完成诊疗流程之后通过与部队对接结算。
由于我州部分二级医疗机构难以通过系统自动识别军人身份并安排优先就诊,因此州卫健委将加强对于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及监督工作,当军人出示相关证件时加以识别并主动引导军人优先挂号就诊。
下一步州卫健委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做好全州医疗机构拥军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在全州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导诊台、收费窗口、检查预约窗口等醒目位置张贴军人优先标志的前提下,通过医疗机构LED屏幕、微信公众号等对群众宣传军人依法优先的政策宣传。二是持续做好包括军人在内的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脱贫人口等符合“先诊疗,后付费”、实施对象的诊疗工作,积极落实“一号管三天”便民服务。三是对全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科室军人优先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未能贯彻落实的单位和科室加以整改。四是发生涉军重大医疗救治事件时依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展开迅速高效的报告和救治行动,同时与部队积极对接,确保军人得到有效救治。
延边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