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发展改革委关于珲春市隔离方舱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珲春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珲春市隔离方舱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珲发改报〔2022〕5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代码:2204-222404-04-01-886119)总投资47488.1万元,规划总用地面积10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6000平方米。新建服务人员宿舍楼、隔离人员住房楼、综合服务楼、物资库及设备用房、食堂、门卫、登记结算处、洗衣房等建筑,共计12栋。同时配套建设相关公用工程及场区道路、活动晾晒场地、停车场、绿化、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根据吉林省工程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报送〈珲春市隔离方舱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咨科综〔2022〕54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06.99tce(当量值)、2876.73tce(等价值)。其中:电力253.78万kW?h(折标煤后当量值为311.90tce),热力58776.96GJ(折标煤后当量值为2005.47tce),天然气7.38万m3(折标煤后当量值为89.62tce),计入珲春市能源消费量。
三、经评审,修改后的《节能报告》中列出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依据准确,节能报告的篇章、内容及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44号令)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吉发改环资〔2019〕677号)相关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基本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节能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与建议合理可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报送〈珲春市隔离方舱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咨科综〔2022〕54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建议,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工作。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