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发展改革委关于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东北亚工业园(二期)节能状况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珲春市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东北亚工业园(二期)节能状况评价报告的请示》(珲发改报﹝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代码:2109-222472-41-03-012828)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于2020年开始建设,2022年11月正式投入使用,并有相关企业开始入驻,已限期整改。该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总占地面积78727.51㎡,总建筑面积102420.98㎡。工业总用地面积71373.81㎡,总建筑面积94695.27㎡,主要新建标准化厂房11栋,宿舍2栋及相关的公用工程;商业总用地面积7353.7㎡,总建筑面积7725.71㎡主要新建商业楼2栋。其中:1#商业楼建筑面积5160.59㎡、2#商业楼建筑面积2565.12㎡,3#厂房建筑面积10369.2㎡、4#厂房建筑面积3694.06㎡、5#厂房建筑面积3694.06㎡、6#厂房建筑面积12664.92㎡、7#厂房建筑面积8812.02㎡、8#厂房建筑面积8812.02 ㎡、9#厂房建筑面积8812.02㎡、10#厂房建筑面积8812.02㎡、11#宿舍建筑面积8133.05㎡、12#宿舍建筑面积7589.60 ㎡、13#厂房建筑面积3254.16㎡、14#厂房建筑面积3254.16㎡、15#厂房建筑面积6793.98㎡。根据白城市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珲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东北亚工业园(二期)节能状况评价报告的评审报告》(白城咨询能评字〔2024〕18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状况评价报告,该项目可以恢复生产运营。
二、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和落后类项目。《节能状况评价报告》提供的佐证材料基本充分、完整,基本能够为项目设备方案、能源消耗量及能源计量设备配备方案提供支撑。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符合节能评价值或能效等级要求。项目工艺、设备配置符合生产实际需求,未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完善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单位面积能耗26.06kgce/m2;单位投资能耗0.07tce/万元;单位增加值能耗1.08tce/万元。
三、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669.08 tce(当量值)、4006.89tce(等价值),其中:电力722.75万kW·h(折标煤后当量值为888.26tce),热力52192.83 GJ(折标煤后当量值为1780.82tce),已计入珲春市能源消费量。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状况评价报告,对项目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状况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