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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州局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监管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 州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局党组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规划;指导全局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州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协调答复县(市)局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州局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对外公开以州局行政行为为公开主要内容:

  (一)公开有关办事程序,主要是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程序、时限和审批依据等;

  (二)公开有关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等(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收费依据、标准);

  (三)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四)公开执法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和监督举报办法;

  (五)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七条 对内要重点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交流、考核情况以及其它需要向干部职工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依法必须保密的企业注册资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和条件,灵活选择最具实效的对外或对内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对外公开形式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吉林);

  (二)州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政务公开栏、注册登记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州政府公共网站、相关部门公开网站;

  (四)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听证会等;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对内公开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OA内网和政务公开栏;

  (三)其它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开期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十三条 一般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州局机关政务。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办公室按照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政务情形,州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免费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需向申请人告知。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州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州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内评选先进和目标管理考核,及其奖励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州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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