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 州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局党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指导全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责:负责州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组织相关处室迎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组织相关处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开展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负责与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的发布、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培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州局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文件;

  (三)州局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统计信息; 

  (六)州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州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依法必须保密的企业注册资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州政务大厅市场监管服务窗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吉林)、政务信息公开栏、注册登记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屏装置。

  (三)州局政务微平台。

  (四)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听证会等。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开期限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十条 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分为基本程序和简单程序。

  (一)基本程序。对重要公开事项、非定期公开事项,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简单程序。对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审核并确认公开范围、形式后,由拥有公开事项部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主动提交信息公开办按照前款时限依法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依法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由信息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及时转办,拥有公开事项的部门作为答复申请的主要责任单位。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积极主动对政务舆情进行回应。由局办公室负责监测、搜集舆情信息,整理编发《舆情与要情专报》,经州局主要领导签批后,转办至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在指定期限内向州局主要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由办公室统一对舆情办理情况进行回应。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州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信息公开办定期对州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州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局各处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州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