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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74779/2024-07307
分  类: 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关于落实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24000136074779/2024-07307 分  类: 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标      题: 关于落实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关于落实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发布。《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2024年4月2日起正式施行,满足要求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为引导全州电梯自行检测有序规范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安全监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我州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周期计算
  (一)定期检验周期。自2024年4月2日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定期检验。
  1.全州电梯要依据《新版检规》中关于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确定电梯定期检验时间。
  2.电梯停用(含超期未检验或检测)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年份确定定期检验年份,以此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检验月份。
  3.对于有争议的电梯检验年份,由检验机构进行明确,并及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做好检验、检测兜底工作,严防出现电梯漏检。
  (二)自行检测周期。自2024年4月2日起,在《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三)检验、检测周期。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在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二、自行检测管理
  (一)责任主体
  1.检测主体。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维保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2.条件要求。在延边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检测规则》2.2的要求。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只能检测其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且应当设置独立部门开展检测工作。
  (二)资质备案
  在延边州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向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处报备相关信息材料,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经确认的单位,将通过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公布。备案材料采取书面方式及线上填报(吉林省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需提供);
  (3)在延边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的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的资格证明及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注册的执业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在延边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在延边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附件1);
  (6)本单位配备的与自行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及其检定或校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电梯首次检测承诺书(附件3)
  (三)人员要求
  各自行检测单位的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应当是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执业单位为本单位,并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
  三、自行检测实施
  (一)制定规程。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检测工作,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实施检测,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见附件4)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见附件5)。
  (二)检测记录。为确保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真实可查,做到检测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自行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视频记录,视频需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工作内容、检测时长等。记录、录像视频需自行留存备查,并自行保存至少至下一个检测周期。
  (三)隐患处理。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四)检测公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中的全部内容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五)换取标志。自行检测项目均符合《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测当月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按要求进行张贴。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按《检测规则》要求,打印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有序衔接。各自行检测单位要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及时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确保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要加强对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的电梯,要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处罚。严厉打击自行检测单位不符合资格条件开展业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杜绝未取得电梯检测资质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收取检测费用并利用有资质电梯检测机构名义开展检测工作的挂靠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电梯有关单位,及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和国家的电梯检验、检测政策。同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研判处置电梯舆情。
  联系人:孟德蓉  联系电话:0433—8198081

 

  附件:1.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 
      2.电梯自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3.电梯首次检测承诺书
      4.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5.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电梯自行检测相关表格.docx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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