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州医保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州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起草相关单行条例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及监督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州委和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州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职责分工。
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州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办理和秘书、机要、档案、文印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及行政后勤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二)待遇保障处(政策法规处)。拟订全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负责研究起草有关医疗保障的单行条例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医药服务和价格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及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四)基金监管处。落实全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州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州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