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延边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延州医保联发〔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为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落实好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根据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和《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元。
(二)明确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政策
除施行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术外的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具体医疗项目及限额如下:门诊人工流产300元,门诊药物流产300元,门诊输精管结扎术1100元,门诊输卵管结扎术1100元,门诊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门诊皮埋术150元,住院人工流产800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确需住院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手术1800元,住院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住院输精管结扎术1800元。
(三)调整医疗服务待遇
1.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和抢救费用(住院分娩期间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医疗费用,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支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2.《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2号)中,妊高症、异位妊娠、葡萄胎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它产科并发症、后遗症以及产后康复治疗等政策范围内的属于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不属于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超出限额部分,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保障。
(四)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条件与我州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五)其他事项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中未作说明部分仍按《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2〕2号)执行。
此通知自2024年9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