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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局机关以及下属公用事业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局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位副局长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协调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相关处室(单位)应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局机关及下属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论证、决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教育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处室(单位)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签批后,转送局办公室; 
(三)局办公室拟定办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或局机关主管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审议无误后,决定签发或不予公开。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在局机关内部进行保密审查的同时,还应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州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报州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局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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