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延州教基字﹝2023﹞7号
各县、市教育局:
为加快推进我州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州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标》《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等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对2017年印发的《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延州教幼字〔2017〕6号)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把握
《评估指标体系》对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发挥着重要牵引作用,是评价县域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全面组织学习把握《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任务,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对标争创更多州级示范性幼儿园,推动提升县域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水平。要积极协调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支持更多优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开展自查整改
各县(市)教育局组织现有州级示范性幼儿园依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标自查整改,幼儿园自查工作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县(市)教育局逐园复评、逐园逐项建立问题台账,于2023年6月30日前上报评估报告,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评估组织实施情况,各幼儿园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时限等内容。州教育局将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州级示范性幼儿园继续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检,对存在乱收费、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幼儿园,予以直接摘牌;对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明显下降、社会声誉差、未发挥示范作用的幼儿园,视情况予以直接摘牌或督办限期整改。
三、规范申报评定程序
(一)新申报的幼儿园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幼儿园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近3年幼儿园基本情况、创建情况(园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和卫生保健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填报《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申报表》(附件2)。所有申报材料经县(市)教育局预审通过后统一报送。
(二)州教育局组成检查评估组,依照《评估指标体系》对申报幼儿园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在延边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发文认定,并授予“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牌匾。
四、明确一票否决指标
存在以下问题的幼儿园不能申报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对在抽查或动态复检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或摘牌处理。
(一)城区独立公办幼儿园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总数低于幼儿园总学位数的75%;
(二)办园性质为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附设幼儿班;
(三)幼儿园园舍及园内场地非独立设置和使用;
(四)《评估指标体系》中列出的14条一票否决项。
五、其他事宜
《评估指标体系》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2017年州教育局印发的《延边州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延州教幼字〔2017〕6号)同时废止。
延边州教育局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