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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和实施,提高我州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支持和引导全州科技创新活动的计划体系。科技发展计划坚持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并举,突出企业主体,突出市场导向,突出产学研结合,支持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引导计划。州科技局每年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项目计划类别,各类计划有机衔接,相应集成。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实施以项目为载体。项目是指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经费资助,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完成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鉴定)的系列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来源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前瞻性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的瓶颈问题和企业市场导向的创新需求。 

第五条  延边州科学技术局(简称“州科技局”)是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审批立项、任务书签订、监督检查、协调管理、中期评估、经费监管、项目验收(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州科技局列入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州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编制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公示、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环节。 

发布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向社会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以印发文件、媒体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申报资料。 

评审论证:州科技局对经初审后的项目组织专家(包括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要对项目进行打分,写出评审意见。同时,州科技局组成项目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立项:州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择优确定项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列入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 

签订任务书:州科技局与列入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以签订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关键性、共性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招投标。招标项目在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发布、征集,按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程序,确定后列入州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项目组织部门(州科技局或州科技局委托的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审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进行项目的阶段调度检查以及项目验收的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匹配经费、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保障条件,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在研项目如不能按任务书进度完成,需要延期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经济技术指标等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应事先向州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州科技局批准。项目任务书内容有变更的,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 

第十三条  由州科技局组织申报的省、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送省或国家相关处室;由县(市)科技局或其它部门直接报送省或国家相关处室的各类计划项目,须到州科技局备案,若不备案,3年内该申报单位不得申报州本级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任务书规定到验收阶段时,应及时按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验收、鉴定、登记,项目验收须在任务书规定期限之后3个月内完成。如不能如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州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鉴定),经州科技局研究确定,可以延期验收(鉴定)(最长一年)。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鉴定)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部门(州科技局或州科技局委托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组织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验收资料,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州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及数据。州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组织部门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详细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准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主要有项目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专家询问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鉴定)前由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财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验收(鉴定)。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鉴定):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不到80%;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擅自修改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超过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州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二  未按期验收(鉴定)的项目,州科技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通过验收(鉴定)、结题率低和项目完成质量差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或暂停受理其申报,并扣减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分数。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鉴定)时需提供验收(鉴定)大纲及如下验收(鉴定)材料: 

(一)《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技术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论述、技术特征、项目创新点、性能、工艺路线、技术成熟度、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 

(四)按要求需要提供的技术指标测试(测产、检测)报告; 

(五)查新报告(项目验收不需提供,鉴定必须提供); 

(六)国内外技术对比分析报告;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八)项目实施单位的实施情况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九)项目经费决算表; 

(十)项目实际完成的研究(实施)的内容,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情况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与项目进展安排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探索建立科技经费信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州科技发展计划经费、项目主管部门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州科技发展计划经费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州科技局根据项目编制经费预算,采取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将项目经费按《延边州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及有关规定及时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检查结果,将作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凡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好,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取得成果水平高的部门和单位,可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无特殊情况达不到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进度或指标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新项目,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应退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过程中,科技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管理不作为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已拨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三年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