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科发人才〔2021〕 200号
各市(州)、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统计局,长春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制定了《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吉林振兴和吉林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以下简称“引导计划”)是指:在“十四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下简称R&D投入)给予财政补助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创新水平。
第三条 企业R&D投入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增加R&D投入的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助对象和补助办法,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企业R&D投入数据、省市场监管厅提供的信用惩戒信息、省统计局提供的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调查统计等信息,确定补助企业和补助额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获得申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纳入国家统计局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且最近一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的规模以上企业;或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包括经国家认定并公告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评价备案并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未被撤销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
(三)企业近两个年度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含)或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以企业近两个年度实际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R&D投入增量和最近一年度R&D投入总额作为依据,其中,企业R&D投入为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研发资金。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计算办法
(一)中小微企业补助。按企业R&D投入增量核定,具体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增量超过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3%;超过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2%;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1%;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0.5%,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不超过0.3%。
(二)大型企业补助。按企业R&D投入增量和总额核定。①增量(或减量)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具体补助额度按照中小微企业增量补助核定方法计算。②总额(不含增量)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含)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50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度不超过70万元。对比前一年度,企业R&D投入增量为负数的,增量补助额为负数。企业最终补助额度为增量部分补助额度+总额部分补助额度之和,合计数为负数的,补助数额为零。
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中小微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大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大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国家有新的政策依据,以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和补助额度,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按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等测算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与其他研发补助经费政策有重叠、交叉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差执行。引导计划滚动实施,企业可连续申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企业R&D投入信息清单,分别审核企业相关情况,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名单。
(一)省税务局在最近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近两年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财政性补助资金应单独列示)、企业经营规模(按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职工总数等)的信息清单。省科技厅将信息清单抄送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
(二)省市场监管厅对清单中企业的行政处罚、列异列严情况等信息进行筛查。
(三)省统计局将清单中企业划分为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两类,并对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情况进行筛查。
(四)省科技厅对清单中企业R&D投入强度、科研诚信、管理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意愿和企业评定类型等情况进行筛查。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整理汇总上述筛查信息,剔除不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出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及研发经费支出等信息清单,并商省财政厅根据企业R&D投入额度、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等,确定补助企业名单,测算核定补助额度,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R&D投入总额及增加额、财政补助金额等。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区分正常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并接受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所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企业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告知当地科技、财政部门,由其引起的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次年12月底形成企业R&D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及成效报告,由市县科技部门统一收集报省科技厅,为开展绩效评价、调整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企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缴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