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星创天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科发农〔2018〕180号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星创天地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科技厅“星创天地”建设方案》(吉科发农〔2016〕274号),更好地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科学化、系统化、网络化和社会化,结合我省实际,吉林省科技厅制定了《吉林省星创天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2日
吉林省星创天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1号)和《吉林省科技厅“星创天地”建设方案》(吉科发农〔2016〕274号),指导和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省范围内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涉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型农民合作社等为载体,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场主及小微涉农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建设的集成果转化、融资孵化、产业创意、技术开发、产品创新、导师团队、人才培训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支持各地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和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鼓励各级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涉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当地产业和资源特色,把星创天地建设与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脱贫攻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点的创新创业星创天地和精准扶贫星创天地。
第四条 星创天地的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1.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等创新创业群体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等深入农村创新创业。
2.技术集成示范。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3.创业培育孵化。建立由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任专兼职创业导师的创业导师团队,培养一支创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创业服务团队,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风险。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与绿色蔬菜、特种种植养殖、生态农业、健康安全食品、传统手工艺、民族文化产业,通过创新品牌培育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4.创业人才培训。利用星创天地人才、技术、网络、场地等条件,重点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提升创业者能力。
5.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盘活社会金融资源,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针对创业者和入驻企业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的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要,提供综合融资服务支持。
6.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优化创业环境。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实施主体应当是在吉林省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如:农业科技园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涉农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涉农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能形成产业延伸的技术成果并适合向农村转移转化;能促进区域产业链整合和价值提升,带动农民脱贫致富;能促进农村产业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宣传、产品展示、行业资讯快报等服务,建有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京东、淘宝、天猫等国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畅通网络销售渠道。
(四)具备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用于开放式办公,开展研发检测、产品展示、洽谈和交易等业务。拥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试验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用于开展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
(五)具有多元化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3人,水平领先、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和一支不少于5人,结构合理、业务娴熟、专业精通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六条 认定备案程序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向社会发布年度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申报通知。
2.申报推荐。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申请认定备案为吉林省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按照年度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申报通知中相关要求,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材料信息报送至省科技厅。中省直相关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3.评审公示。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择优拟定省级星创天地入选名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度省级星创天地认定名单,并在吉林省科技厅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4.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吉林省星创天地并予以备案,由省科技厅颁发“吉林省星创天地”标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将星创天地建设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支持范围。通过认定备案的省内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可以按照吉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相关要求申报星创天地建设项目,省科技厅将对通过立项的星创天地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星创天地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九条 对条件成熟、示范作用明显的省级星创天地,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星创天地。
第十条 充分利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星创天地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星创天地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星创天地的具体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所辖区星创天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星创天地考核评价制度。将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内容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省级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星创天地资格。
第十四条 星创天地实施主体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瞒手段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省级星创天地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骗取科技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科技财政资金的省级星创天地,省科技厅有权取消其省级星创天地资格、收回科技财政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有权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依法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