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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州工信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公用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局机关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局机关和下属公用事业单位进行政务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和下属公用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整合的,有关行政事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 

第四条 局机关以及下属公用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三)反映本机关(或本单位)职能权限、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局机关以及下属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全局的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目录体系;

(二)机关(单位)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监督电话,主要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等情况; 

(三)全州工信事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四)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以工信局名义作出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通知、通报、意见、解释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七)机关(单位)的预决算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八)部门权力清单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九)涉及地区、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课程设置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政策、学生助学政策以及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等,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局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和下属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固定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工信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开展,编制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目录体系,协调局机关其他处室、下属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九条 局机关、下属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程序为: 

(一)根据《条例》和有关工作要求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范围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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