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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延边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州委、州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州交通运输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无需保密的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规范性文件及解读;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监督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行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网上办事厅等予以主动公开,及有必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直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是:

(一)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及时更新和维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培训等。

(二)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相关各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办;对属于涉法、涉诉、信访等事项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等。

(三)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制作、保存本单位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内容进行核实、保密审查,呈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或局领导审定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上传至州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其他形式的公开视情况、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州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说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 执法监督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各单位办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州交通运输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送局执法监督处存档备查。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以书面形式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七条  直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州政府的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主动、不及时、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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