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局)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委(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为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局)综合处。
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州政府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委(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委(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委(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委(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委(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由委(局)各处室(单位)决定并向办公室提供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委(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及时公开。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委(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公开。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委(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民族和宗教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委(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委(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经州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五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委(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党务公开事项的,告知申请人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委(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机制,各处室(单位)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公室审核后,经办公室通过州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立卷归档工作,全年公开稿件年底前一并交予州档案局保管。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一)委(局)机关发文单中设置“主动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委(局)机关发文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文件,需要在发文单上注明理由。
(二)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要公开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办公室审核。
(三)委(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拟公开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公开申请后,根据委(局)各处室职能提出拟办意见,经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送达相关处室。各承办处室应在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材料,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相关材料,严格按规定格式出具正式答复意见,经处室会签、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延边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