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理由、依据。

第三条 我局局办公室为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进行申请或咨询。我局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场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受理申请后,我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同意,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我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我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我局收到公开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征询其他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审查后,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部分内容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关于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