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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机关或同级监察部门、州政府政务公开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五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本机关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七条 认真做好调查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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