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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延边州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延边州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

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守信息发布保密制度,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报送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呈报局长审批,报有关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依法不得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不得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

(一)延边州司法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名;

(三)本系统重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六)延边州司法局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和上报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或其他组织要求本局公开政务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掌握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属于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的,应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七)属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暂缓公开,对其性质依法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公民或其他组织要求本局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局机关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工作内容,相关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局办公室对各处(室)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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