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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延边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拟公开信息的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政治性表述错误以及容易引发负面舆情的信息。

  四、凡发布信息中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信息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务必要反复重点审核校对,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涉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六、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七、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核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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