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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广旅局政务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州文广旅局政务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机关或同级监察部门、州政府政务公开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 

第五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本机关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七条  认真做好调查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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