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指定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部门规章以及与水利管理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局党务、政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具体负责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处室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更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参照《延边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及《州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交由州档案馆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除了在延边州政府门户网上公开以外,还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政府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本局系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