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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延边州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州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下设局行政办公室,并将依申请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投诉举报途径。

三、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四、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处室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承办处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承办处室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告知或答复,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加盖局机关印章。

八、相关处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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