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00MB19238004/2020-5276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03日 |
标 题: |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2400MB19238004/2020-5276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03日 |
标 题: |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15日 |
延边州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子项) |
事项类别 | 办理形式 |
1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网办 |
2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对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III类的水产苗种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III类的水产苗种进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对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出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3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申请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续展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4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申请集体水域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申请国有水域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延展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注销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5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7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换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新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或变更经营地点换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8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 | 行政许可 | 网办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种群调控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9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野外猎捕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国内购入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自育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国外进口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生产药物及保健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0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野外猎捕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许可证换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外进口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购买(转让、租借、捐赠)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1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延续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补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注销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申请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2 | 农药广告审查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网办 |
13 |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办 |
1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渔业渔船船员证书核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首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渔船船员证书核发·换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5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换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重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补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年检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6 | 渔业船舶登记 | 渔业船舶登记·抵押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渔业船舶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船舶登记·所有权及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渔船船员证书核发·船名核定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船舶登记·换发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船舶登记·补发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17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网办 |
18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 | 行政许可 | 网办 |
1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经营除家畜遗传材料外的其他种畜禽 | 行政许可 | 网办 |
20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核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1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办 |
2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3 | 执业兽医注册 | 执业兽医注册·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网办 |
执业兽医注册·备案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或无害化场初审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饲养场、养殖小区或屠宰加工场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5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变更经营地点或诊疗活动范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6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屠宰检疫 | 行政许可 | 网办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27 |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审批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重点保护渔业资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网办 |
28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网办 |
29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新建、改建、扩建 | 行政许可 | 网办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 | 行政许可 | 网办 | ||
30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及调解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 行政许可 | 网办 |
3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许可 | 网办 |
3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3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5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6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7 | 对驾驶报废、拼装或者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1.对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2.对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3.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38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按期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39 | 对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0 | 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1 | 对拒绝报送或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或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2 | 对挪用公款、侵占公物、贪污公款公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3 |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4 | 对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公款私存的;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的;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套取现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5 | 对高于当地银行最高贷款利率借入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6 | 对预收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强行以资代劳或提取额度超出规定限额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截留或挪用捐赠、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资金或物资的;截留或挪用国家拨付给有关部门用于教育、优抚、民兵训练、计划生育、防疫等专项经费的;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对乡(镇)统筹费、劳务进行县级以上统筹的;有其他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7 | 对挪用或无偿核销农业集体积累资金的; 私分农业集体积累资金的;非法干预农业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农业集体积累资金沉淀或死帐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按规定给农民分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8 | 对农村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49 | 对集体资产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折旧、为按比例提取公积金、违反规定使用公积金、挪用哄抢私分集体资产、平调集体资产、动用集体资金进行抵押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0 | 农民负担监督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1 | 对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的处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2 | 利用管理积累资金的权利谋取私利或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3 | 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4 | 对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擅自发包农村土地的;擅自收回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的;强迫、阻碍土地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生产周期没有结束强行收回的处罚;侵占、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费用的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5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6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7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8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59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0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1 |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2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3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包含4个子项: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作物种子的处罚;2、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65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6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7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及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8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69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0 | 对假冒授权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1 | 对损坏耕作层未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2 | 对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3 | 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永久性标志,或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监测点基础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4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 1.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2.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3.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4.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5.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6.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75 | 对违反跨区作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6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7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领先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79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0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2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3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4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5 | 对肥料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或肥料有效成分与登记证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6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7 | 对使用炸毒电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8 | 对违反《渔业法》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89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1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2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3 | 对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疫病免疫;经免疫的动物,未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4 | 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5 | 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6 | 对拒绝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7 | 对饲养的动物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8 | 对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动物疫病防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99 | 对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0 | 对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未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1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工作,处理病死的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废弃物和污染物,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2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3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4 | 对违反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5 | 对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产品、尸体及其排泄物和运载工具中的污染物以及其他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2、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3、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4、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5、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107 | 对违反《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义务;经免疫的动物,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的处罚;2、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按照规定的监测活动的处罚;3、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的动物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放养的处罚;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未立即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或擅自治疗、处理的处罚;5、对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未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6、对从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报验,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网办 | |||
108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0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3 | 对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向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4 | 对违反《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5 |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6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7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8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19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3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4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不按规定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5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6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7 | 对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对上述证件买卖、、出租、出借或欺骗获得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8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29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30 | 对用接触过农药或其他有害有毒物品的包装物或贮存容器包装、贮存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31 | 对擅自从境外引进其它牛品种遗传资源和向境外输出延边黄牛遗传资源;擅自向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保种场、站和保护区引入其它牛品种进行杂交;无职业证书,擅自从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擅自屠宰种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犊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办 | |
132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4 |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5 |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6 | 封存霍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7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8 | 对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39 | 对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或者疑似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40 | 对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41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等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42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网办 | |
143 |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征收 | 网办 | |
144 | 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 行政检查 | 网办 | |
145 | 对职权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网办 | |
146 | 州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网办 | |
147 | 科学研究需要,捕捞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审批 | 行政确认 | 网办 | |
148 |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运输、经营、展览的特许 | 行政确认 | 网办 | |
149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网办 | |
150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 | 其他行政职权 | 网办 |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吉ICP备13000356号-3号 |
吉公网安备 22240102000295号 |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