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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州应急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延边州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三、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本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急管理工作办法和政策;

3.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概况、安全生产年度统计信息;

4.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6.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7.在应急管理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本制度第三条及第四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1.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2.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5.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州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州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七、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部门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

5.听证会、质询会等;

6.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八、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九、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负责人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负责人及时进行更新。

十、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十一、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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