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的二十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应急管理局:
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州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州党的二十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检查
各县(市)监管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矿井安全检查,紧盯矿山安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精准执法检查、加强应急准备、转变工作作风,对全州煤矿瓦斯、火灾、运输、煤尘、水害防治、自救器使用、监测监控、火工品管理等方面开展全覆盖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电工、焊工持证上岗情况。采取“明查暗访”、“回头看”等方式,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针对每个煤矿企业在以往监管中发现的易发、多发的问题和监管盲点、漏洞重点检查。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要采用巡查、驻矿盯守、电子封条、视频监控等“人防+物防”的手段确保停到位,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县(市)监管部门要对自行停产的矿井驻矿盯守,州应急局将成立工作组驻县(市)对全州煤矿进行巡查、检查。
二、坚决做好疫情防控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强化办公场所和生活设施的消杀,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落实体温监测仪器、防护口罩、消杀用品等保障物资。建立员工排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或家人到外地等情况的排摸、登记,倡导企业职工“非必要不外出”,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核酸检测和隔离措施。
三、加强停产期间安全管理
自行停产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停产期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有检修任务的矿井,对每一个检修项目都要做到措施严谨、责任到位,确保停产检修项目的安全,检修计划和措施报县(市)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在矿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措施未贯彻、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矿井不得进行检修。各矿井加强对本矿职工的管理,避免出现上访、聚众事件发生。
四、严格复产复工程序
各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安委办〔2019〕36号)要求,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及签字手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复工行为,对生产系统不健全、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坚决不准恢复生产,坚决防止以整改隐患的名义违法生产。煤矿企业要制定停开工措施,复产复工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落实应急值守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党的“二十大”期间领导双带班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纪律,确保24小时坚守岗位,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团队在岗履责,严防空班空岗、领导脱岗行为。
延边州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