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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州政府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各处室(单位)决定并向办公室提供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及时公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公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林业和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林业和草原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经州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五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党务公开事项的,告知申请人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便民提供给申请人。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机制,各处室(单位)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公室审核后,经办公室通过州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立卷归档工作,全年公开稿件年底前一并交予州档案局保管。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一)局机关发文单中设置“主动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局机关发文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文件,需要在发文单上注明理由。

(二)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要公开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办公室审核http://111.26.49.115:8080/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

(三)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拟公开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收到公开申请后,根据局各处室职能提出拟办意见,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送达相关处室。各承办处室应在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相关材料,严格按规定格式出具正式答复意见,经处室会签、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51日施行。

 

附件1

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一)标明密级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信息,应首先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公文类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在发文单上勾选“公开”、“删减后公开”或“不予公开”以及“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属于应该公开发布的信息,可通过州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第六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特别是未经公开发布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精神,涉密文件的标题、文号、内容,不予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核的有关工作数据等不得上网发布。

第七条 凡在网站发布的信息,上网前须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上网信息内容保障和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上网信息内容负总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保密审查后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注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林业和草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综合处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业务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文字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三)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不明确。

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一)未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三)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及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后果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留存副本等书面材料,做好证据固定。

第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收到《申请表》后,综合处组织承办处室(单位)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综合处商承办处室(单位)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处组织承办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

第九条 综合处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转承办处室(单位)办理。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的,明确主办处室(单位)。

承办处室(单位)对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申请表》1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处提出意见,综合处请示局分管领导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分工。

第十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答复意见: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 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 已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单位)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单位)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于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综合处。综合处审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综合处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综合处商承办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综合处商承办处室(单位)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综合处商承办处室(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我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综合处商承办处室(单位)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综合处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九条 对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综合处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二十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修订)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自我局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预公开执行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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