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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2-04511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标      题: 敦化市圣达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字〔2022〕DH00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2-04511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标      题: 敦化市圣达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告字〔2022〕DH00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延州环罚告字〔2022DH002

敦化市圣达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74049486X4

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新春委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延波

2022年8月1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无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法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我局拟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贰万元整,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话:16643****89 

 址:敦化市敖东大街1189号       邮政编码:1330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2822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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