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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04137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责改字[2023]DH002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04137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责改字[2023]DH002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字[2023]DH002

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3059770165P

地址:敦化市胜利街江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庆海

2023年3月29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敦化市分局执法人员你单位锅炉烟气数据在线监测站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烟气采样头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导致烟尘在线监测数据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9日出现恒存在未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照片、在线监测烟气历史数据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之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诉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敦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3423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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