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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1367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珲春市西方废旧物资回收站)
发文字号: 延州环责改字[2023]HC00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1367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珲春市西方废旧物资回收站)
发文字号: 延州环责改字[2023]HC00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字[2023]HC008

珲春市西方废旧物资回收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4600015750                         

地点珲春市英安镇城西村    

实际经营者丛佩福 身份证号:22022219********12           

2023年9月20日,延边州生态局珲春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收购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收购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厂区内堆存有被压缩的废空油桶138个及含废旧油漆罐的压缩花盒两块。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制作时间:2023年920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基本情况,用于固定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20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22日;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的证人证言,证明违法事实证据);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3年9月20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920日;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制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珲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30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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