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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1855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延边来亿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字〔2023〕TM00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2400MB1553272C/2023-1855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通知
发文机关: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延边来亿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延州环罚字〔2023〕TM00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州环字〔2023TM002

延边来亿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2MA17H8DE7A

地址:延边州图们市兴家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汲长林

2023年9月10日和2023年9月1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3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因有机肥加工车间设备损坏,将部分鸡粪运至兴家村农田旁无防渗措施的天然土坑内堆放,并将粪便雨水混合物用钩机挖的小水沟连接至下游的小河。经图们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取样化验,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19倍。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制作时间:2023年910日和9月12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现场基本情况,用于固定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月10日和9月12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原因和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月14日;证明内容: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员的证人证言,证明违法事实证据)、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3年9月10日9月12日;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用于固定证据)、音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9月10日9月12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图们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单(图环监﹝水2023005﹞)(制作时间:2023年9月13日;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州环罚告字〔2023〕TM002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1;个性裁量因子“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裁量等级为4个性裁量因子“总量”10吨以上的,个性裁量等级为5;《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3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个性裁量因子“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个性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 个性裁量因子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个性裁量因子日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为2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为-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两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分别为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00)和十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共计处罚金额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18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鲍剑峰                    话:3669723

 址:图们市南中胡同234号   邮政编码:133100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主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长公开电话:0433-12345
网站标识码:2224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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